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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繪圖技巧】万宁空放借款-今日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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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空放借款-今日动态vx—hdk259—
裁判要点
1.委托人、受托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其实质是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委托人与受委托银行之间存在 关系,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客户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案例简介
一、2016年9月27日,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贷款人民币6.3亿元,贷款期限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按自然季度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另外,如果借款人违约,客户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长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认为中森华地产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请求按约定解除合同,要求中森华地产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方为委托借款合同,长富基金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法院支持了长富基金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归还借款的请求,对超过24%的利息及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3.长富基金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追加判决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承担1.26亿元违约金。森华房地产公司也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长富基金不是适格原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诉讼。最高法院没有支持双方的上诉。
裁判员的主要观点和想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 长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
在解决上述两个争议问题之前,最高法院首先对委托贷款合同进行了界定,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将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进行发放并协助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回收。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将收取 委托贷款费用,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合同性质本质上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及约定的权利义务,适用相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长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最高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长富基金之间的 关系,《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绑定了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其次,合同中“受托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请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委托人可以对被告提起诉讼,借款人可以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利。不能理解为长富基金不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故不支持中森房地产公司主张长富基金不是suitab
在违约金及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上,最高法院认为,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逾期年利率24%的基础上,依据合同主张1.26亿元违约金,实质上要求逾期罚息与固定违约金齐头并进。由于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且该损失并未明显超过逾期利息,故不支持其再次请求1.26亿元违约金。
实践经验总结
1.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本质上是民间借贷,不是金融借贷。中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自本案作为公告案例公布以来,各法院对该问题基本达成统一认识,即委托贷款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应由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2.委托人可以不通过受托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以受托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借款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 关系,因此借款合同在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还清贷款,委托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本息。因此,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建议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进行债务偿还。
3.客户向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应理性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的数额。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合同性质的确定会对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很大的影响。理财合同的利率、罚息、贷款期限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相反,民间借贷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年利率不得超过24%。目前法院对委托贷款合同的界定是委托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因此委托人在诉讼中尽量不要主张违约金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以防止产生昂贵的、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释[2016]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 ]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中,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 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的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明显过高的,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况下,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该主张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长富基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逾期利息,故对其关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延伸阅读
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的认定,以及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判断,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三方当事人两两之间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及贷款合同,且两合同内容上存在略微差异,不影响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委托贷款合同。
案例一 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39 ]法院认为 “首先,合同的签订方式是否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委托贷款系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该条件的贷款均可认定为委托贷款关系,合同的签订方式是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两两之间分别签订委托及贷款合同,并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案涉《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均明确了招商银行南宁分行系接受思道科公司委托,向恒帝隆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毕竟各有侧重,即前者系针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后者则旨在规范贷款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使本案出现恒帝隆公司所主张的案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有权对逾期还款部分计收罚息,而《委托合同》无此内容的情形,亦不宜认定该两份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并进而认为案涉委托贷款关系不成立。退一步讲,即使贷款人受托人未完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亦仅使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情形并不影响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亦不妨碍委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出相应主张。”
二、委托贷款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该合同应为有效。
案例二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90 ]法院认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安徽投资集团根据湘晖公司业务需要和借款申请,同意并委托建行蜀山支行向湘晖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属于委托贷款业务。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为有效。湘晖公司以安徽投资集团经营贷款业务、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业务非企业间临时拆借行为等为由,主张《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相关问答 委托贷款的概念是什么?委托贷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解析
即A给B钱,有2种方法,一种是A委托银行放贷款,银行找到B,银行收取中间业务费和账户管理费,A拿到高于银行的利息,B拿到钱。另一种是AB委托银行成为中介人以使借贷合法化,银行收个手续费,A拿到协定利息,B拿到钱。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16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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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记者:胡绩伟、穆青、李普、田流、李峰、阎吾、柏生、彭迪、黄钢、金凤)来源:央视网、人民网、搜狐财经、新华网、凤凰资讯、网易新闻、知乎日报、热点资讯、搜狐新闻、新浪新闻总策划:莫言策划:马云、李彦宏监制:雷军、许家印统筹:任正非、柳传志、方洪波文字:李嘉诚、董明珠、宗庆后编辑:王兴、杨元庆视频:沈南鹏视觉/海报:字节跳动、张一鸣新华社国内部新华社广东分社联合出品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网易号、企鹅号、百家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央视网评论员) 2023-09-11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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